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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瀏覽: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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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計算機軟件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通常語境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又被簡稱為軟件著作權、計算機軟著或者軟著。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有許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權人被稱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被稱為開發者,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著作權的歸屬、轉讓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規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軟件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4)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9)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我國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基于誠信原則,實行自愿登記, 因此開發完成的軟件進行登記不是必須的,因為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自創作完成起自動收到保護,但是進行著作權登記還是很有必要,其原因是:
1、進行盜版維權的重要依據;
2、可以作為銀行質押貸款的依據;
3、作為稅收減免的重要依據;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
5、作為入資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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